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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促销 降价幅度认同不一 消费者向商家索赔被驳回

2008-7-11 16:04:32 来源:上海新闻网

    消费者杜先生看到报上一则国美电器降价销售飞利浦彩电的广告,降幅达到令人心动的五折,于是兴冲冲前去国美购买了该彩电。然而当彩电被送到杜先生家,杜先生忽然提出彩电的降价幅度并没有达到广告中承诺的50.3%,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美退钱赔款。最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2008年1月23日,杜先生看到报纸上刊登的国美电器临时降价公告,其中标明飞利浦某型号液晶彩电降价幅度达50.3%。两天后,杜先生前往国美长寿路店以人民币1750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台该型号彩电。国美向杜先生出具发票记载,该彩电单价为24500万元,折扣7000元,实际售价17500万元。杜先生在收到该发票时,没有提出异议。次日,国美将彩电送到杜家,然而这桩看似顺利的买卖却并没有就此了结。几天后,杜先生再此来到国美,以国美在销售彩电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实际降价幅度仅为28.57%,与广告要约50.3%的降价幅度不符,要求国美退回多收的5000余元货款,支付增加赔偿款1750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杜先生一纸诉状递到法院。

   对于杜先生的诉讼请求,国美承认在报纸上登临时降价公告的事实,但认为该公告不属于要约,只是要约邀请。涉案彩电的进货价和税款合计为29900元,加上门店营业成本,彩电的原售价应为35999元,国美出售给先生的售价已经高于广告降幅,而发票上记载的单价24500元是员工工作差错所致,因此不同意原告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杜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称,国美在报纸上刊登的临时降价公告属于要约,该要约一经受要约人即消费者的承诺,发出要约一方应按要约内容履行。根据国美开具的发票,涉案彩电的售价并未达到国美承诺的降价幅度,其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法官说法:

   杜先生的诉讼请求为何最终没能获得法院支持,承办本案的陆士忠法官解释说: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识表示约束,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国美在报纸上刊登临时降价公告,虽标明涉案彩电价格降幅为50.3%,但未标明具体价格,该临时降价公告又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因此应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先生在购买彩电时已明知降价幅度,对国美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价格未提出异议,且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所以应认定先生已同意接受了该彩电价格,表明双方已就买卖达成了合意。至于国美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陆法官说,民法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欺诈的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在本案争议的买卖过程中,国美没有获得额外利益的意图,先生也明知涉案彩电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没有认识上的错误。因此,先生认为国美对其构成价格欺诈,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吴艳燕

 
编辑:康玉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