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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法院建立“执行工作日志”制度

2008-7-18 16:18:35 来源:上海新闻网

    中新上海网7月18日电 (徐永其) 日前,金山法院建立了执行人员工作志制度,法官在执行时携带录音笔,全公开透明执行,这一做法得到了人们的一致好评。

    金山区法院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发现,在执行工作中经常存在着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的情况,执行人员为此而耗费大量的工作时间,但因其工作无结果,且对自己所做的工作无详细记载,申请执行人据此认为执行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执行工作不满意,进而上访以寻求其他解决方法。鉴于此,金山法院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在执行工作中建立“执行工作日志”制度,实行“阳光执行”,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消除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不满情绪。

    该制度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参于执行工作的人员都要对每一件案件的执行情况以日志的形式客观记录在卷,日志内容涉及每一次执行活动的参加人员,执行时间、地点,会见被执行人,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情况,案件执行(执结或部分执结)结束,均由执行参与人员签名认可。

    据了解,金山法院的执行日志分为文字版和电子版。执行人员每人统一由院部配发一本专用笔记本和一支录音笔。执行人员每天都将一天的主要工作情况在专用笔记本中予以记载,外出办案和接待当事人时开启录音笔,并按规定记录工作日志。由执行庭庭长定期检查工作日志,由监察室不定期抽查工作日志,并进行讲评。从执行工作日志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是否遵循了“执行措施穷尽”的原则,案件执行进展情况也可以一目了然。同时,该执行日志还可以作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终结和发放债权凭证的依据,当事人可通过查询执行工作日志,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加强与执行人员的积极有效沟通。

    执行工作日记有利于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目前的执行工作中,对于未执结案件一旦执行人员发生变动或轮岗,接替的人员只能从案卷中的记录地址与被执行人从头开始打交道,无法对上一位执行人员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进行继承,从而出现执行工作的断层现象。如果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作了详细的日志记录,无论谁来接手此案,都可以从日志中获取上一阶段执行的过程中查找到的财产信息,当事人的态度等信息,上一阶段执行技巧和案件执行难度等信息,能充分保持执行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

    “执行工作日志”制度的实施,不仅强化了执行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了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而且也起到了有效的执行监督功能,有利于加强与执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从而加强了当事人与执行法官之间的积极有效的沟通、了解与信任,也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是抵制外部力量干扰执行工作的一剂良方。

编辑:康玉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