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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对平台对数据的利用应当进行相应法律规制
2021年03月20日 18:09   来源:中新网上海  

  中新网上海新闻3月20日电 (记者 许婧)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2021年会暨“数字经济领域消费者保护”学术研讨会12日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召开,与会专家围绕“平台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保护”及“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保护”展开深入研讨。专家们指出,对平台对数据的利用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任超教授提出,在平台经济模式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传统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些滞后。那么旧法律应当如何转变,如何适应新情况就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公平竞争是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源泉,也是消费者福利的源泉。平台经济发展到现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并不是经营模式,而是平台对大数据的收集和利用。

  “事实上,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使商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从而推动消费者福利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会出现大数据‘杀熟’现象。因此,应当对平台对数据的利用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任超说。

  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直言,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加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要解决平台经济下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应当对平台的类型进行划分,比如分为服务性平台和经营性平台。

  刘水林教授指出,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应保护潜在消费者。为了预防损害,应当贯彻甚至加重惩罚性赔偿。最后,刘水林教授认为,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一个复合问题,既要保护消费秩序也要保护消费者个人,这就需要执法与司法相结合。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即如果个人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那么政府就应当介入。

  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保护,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秘书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表示,从收益、风险相一致的角度考量,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该承担该义务。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在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上,对于利益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网络中涉及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在认定手段上更多地需要网络科学技术。通常情况下,如果平台能够提供消费者与经营者交往过程的全程记录并有相应的预警机制,就可以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需要更加有针对性,比如对于网约车平台要注重人身权益的保护,对于金融消费平台要注重消费者资金的保护,对于商品销售平台,就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产品质量问题。

  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速裁团队团队长、三级高级法官孙斌对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适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孙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网络平台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这一方面的案例有很多。此前发生的“货拉拉”案件,平台让没有资质的驾驶员开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法院判定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还有一个案例,携程和途家对民宿安全性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儿童坠楼,法院判定其承担按份责任。另外,如果平台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滴滴平台履行了消费者危险预警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则不再承担责任。对于违反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孙法官认为法律界的研究思考还不够充分。权利、义务、责任一脉相承,故而,对于责任承担问题的厘清,自然也会有利于加深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孙法官表示期待与此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多涌现。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与会嘉宾包括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大学等的学者,北京金杜(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海通证券、浦东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发展联合会、上海农商银行总行、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业界代表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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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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